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?
1、适用的事项不同。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,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,清除诉讼中的障碍,推进诉讼进程;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,即实体法律关系,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,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;
2、作出的依据不同。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,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,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;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和消灭的事实,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;
3、形式不同。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;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;
4、上诉期限不同。裁定只有不予受理、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,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,其他裁定一经作出,立即生效;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,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,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;
5、法律效力不同。裁定效力可以相应改变,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,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;判决其效力及于实体,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。
判决生效之日是什么时间?
民事案件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,未上诉的,十五日过后就生效。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,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。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。上诉期内无上情形的,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。民事、行政和刑事的二审判决书在送达时就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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