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
纪委的调查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规定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此,对行政处罚不服,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此,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。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,再予退还。
二、
其他监察立案依据的梳理
1、单一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
立案依据:《监察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经过初步核实,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,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,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。
2、除了职务犯罪又跟其他机关有互涉的罪名
立案依据:《监察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,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,其他机关予以协助。
3、发生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,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
依照《监察法》第3条、第11条、第45条第1款第2项和第46条之定,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,一般可以立案调查,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,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。
三、
与纪委的调查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
第二十八条: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。在特殊情况下,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。
根据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》规定:
1、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,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。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,一般应由两人办理,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,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。
2、第十条审理案件,要按照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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