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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生活中,与人发生纠纷在所难免,可因为一时冲动,就将他人财物作为发泄情绪的对象,实为不明智之举。原本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,却因未能理智处理而演变为刑事案件,不仅损人不利己,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近日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,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。
王某经营一辆货车,出于拉货需要与刘某结识。在一次拉货过程中,王某货车因刘某装的货物超标导致翻车,王某自费5000元修理货车,刘某不管不问,王某为此怀恨在心。2023年4月某天晚上,王某发现刘某的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路边,为泄私愤,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车油箱底部戳穿,用打火机将泄漏的柴油点燃把该车烧毁。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,被烧毁机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3265.6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,予以支持。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王某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;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、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表现,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且有利于社会稳定,可以依法宣告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醒:公民的私人财物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侵犯他人财物,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生活中出现矛盾纠纷,一定要控制好情绪并冷静处理,遇事后应冲冠一怒带来的后果总是让人追悔莫及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,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,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,切莫为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大祸。(供稿:内乡县法院 郭贝 刘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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